“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被称为我国证券市场上的毒瘤。”这也是中国证券市场在全面注册制改革之后,投资者利益保护方面面临的一个难点问题。一旦控股股东出现资金链断裂,不仅危及控股股东的稳定存续,影响到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债务的清偿配资APP,伤及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还会形成上市公司的不良资产,乃至形成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同生共死的局面,直接危及上市公司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本案中,投服中心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据证券法第94条的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并成为首例类案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例,具有开创性的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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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投保机构针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提起的股东代位诉讼案近日获一审胜诉判决。该案为原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代ST摩登诉其控股股东、实控人、董事损害公司利益纠纷,判决完全支持投服中心诉请,判令3名个人责任人对控股股东瑞丰集团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分别在100%、70%、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表示,该案的判决不仅直接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重申公司法人财产的独立性,倒逼上市公司优化自身治理结构,抑制控股股东与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冲动,督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也都具有重要的示范效应。
本案也是今年以来第二起以投服中心为主体,依据新证券法第94条所审理完毕的股东代位诉讼案件,是投服中心继今年2月在首起由投服中心发起的股东代位诉讼中(大智慧虚假陈述追偿案)通过法院调解方式成功向实际控制人追索3.35亿元后,首次通过法院对于案件事实和诉请的认可,以胜诉判决的方式获得对控股股东及时任董事追讨上市公司利益损失的支持。
业内人士认为,这再次验证了股东代位诉讼这种新的维权工具在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方面的有效作用。“追首恶”即追究实际控制人或管理层的赔偿责任,也是投服中心维权诉讼的一贯的原则,有利于将因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落实到人”,避免上市公司“代为担责”,同时避免中小股东“间接”负担本应由责任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投保机构“追首恶”质询诉讼先后发力
“考虑到ST摩登一直未采取切实有效的追偿措施,投服中心遂提起股东代位诉讼,将控股股东瑞丰集团、林某某、翁某某、刘某某列为被告,ST摩登列为第三人。”投服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2022年7月起,投服中心两次向公司发送股东质询建议函并多次电话提醒,询问资金占用情况,建议公司监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控股股东、林某某、翁某某、刘某某的赔偿责任。8月12日公司回函称已多次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偿还占用资金,公司监事会未向法院起诉。
此前,ST摩登于2022年1月17日收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ST摩登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发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约2.4亿元。经查明,公司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林某某组织、指使相关人员将上述资金划转至控股股东瑞丰集团;原董事、总经理翁某某和原董事、财务总监刘某某根据林某某的指示安排对多笔未签合同的资金付款审批,亦未跟进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导致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占用。
同年9月2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正式受理该案。投服中心申请立案后,广州中院裁定受理控股股东瑞丰集团破产清算。
2023年3月27日,该案在广州中院开庭审理,原被告及第三人围绕投服中心是否有权提起代位诉讼、案涉债权是否应循破产债权确认程序处理、个人被告的责任形式等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相比于第一件案件,本案更值得关注。”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樊健看来,在投服中心提起的第一件股东派生诉讼(即股东代位诉讼)案中,由于原被告双方通过调解结案,法院无法就投服中心提起股东派生案中的诸多问题阐明法院立场。本案中,法院对于投服中心前置程序的履行是否恰当、各被告如何承担责任等关键性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说理,清晰地表明了法院立场。
多名专家表示,本案中,广州中院能动司法,同意投服中心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对股东代位诉讼与破产清算程序的交叉法律问题以及个人责任形式等方面进行了创新探索,为投保机构在破产程序中提起代位诉讼实现了零的突破,依法维护了上市公司及其全部投资者合法权益。该案也是金融司法和金融监管常态化协同机制的有力体现。
打击证券违法行为突破投资者利益保护难点
“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被称为我国证券市场上的毒瘤。”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看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控股股东,往往是负债较高且无其他融资渠道融资的公司,此时,一旦控股股东出现资金链断裂,不仅危及控股股东的稳定存续,影响到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债务的清偿,伤及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还会形成上市公司的不良资产,乃至形成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同生共死的局面,直接危及上市公司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李曙光也表示,控股股东及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长期困扰与制约我国上市公司的发展,“这也是中国证券市场在全面注册制改革之后,投资者利益保护方面面临的一个难点问题。”
他分析说,原来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频繁发生,是因为发起股东代为诉讼要求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先履行请求公司起诉的前置程序后方可发起诉讼,由于诉讼利益归公司享有,中小股东并不能从该诉讼中直接获益,加上持股比例和时间限制,几乎司法实务中鲜有案例,“所以中小投资者看在眼里,气憋在心里,没有管用的途径或诉告的成本过高”。
对此,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94条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有关规定的限制。该条新规为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股东代位诉讼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2020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也明确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本案中,投服中心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据证券法第94条的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并成为首例类案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例,具有开创性的典型意义。”李曙光说。
据了解,截至目前,投服中心摸排上市公司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不履行承诺等股东代位诉讼案件线索300余起。包括本案在内,投服中心已提起5单股东代位诉讼案件。
“在上市公司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不进行根本性修改的前提下,可以预见,未来投服中心依旧是提起上市公司股东派生诉讼的主要甚至是唯一主体。”在樊健看来,虽然证券法取消了投服中心提起派生诉讼的前提条件,然而,面对收益成本不匹配的问题,目前并无妥善的解决办法,投服中心限于人员和财务约束,提起的派生诉讼案件也相当有限。
他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借鉴投服中心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规定,就投服中心提起的派生诉讼,法院可以酌定免缴诉讼费和保全费等费用,到判决正式生效后,再由败诉方来承担前述费用。“一方面,由于投服中心属于证监会直属的公益性投资者保护机构,事后‘赖账’的可能性极低。另一方面,事前免缴诉讼费和保全费等费用配资APP,可以极大地减轻投服中心提起派生诉讼的财务压力,在一定程度上部分解决收益成本不匹配的问题,进一步发挥投服中心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方面的作用,更好地实现证券法第94条第三款的立法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