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
四年第五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五号)
重要提示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由招商智星稳健配置一年封闭运作混
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封闭期届满后更名而来。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 年 9 月 30 日《关于
准予招商智星稳健配置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1〕3173 号)注册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22 年 6 月 8 日正式生效。本基
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
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募集的基金,所投资的基金的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
因素产生波动从而影响本基金的基金净值,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
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证券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其
他风险等等。
本基金投资公开募集的基金,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于公开募集的基金既可能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
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
险。
在极端情况下,本基金存在无法变现持有的基金份额的可能性。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及一般
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
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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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通标的股票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
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
基金净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的各项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
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债券回购,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
在一定的风险。如发生债券回购交收违约,质押券可能面临被处置的风险,因处置价格、
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具体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
部分。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开募集
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上市交易,投资者可在二级市场买卖基金份额。受市场供需关
系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有可能面临相应的折溢价风险。C 类基金份额
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可能面临基金份额无法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本基金上市交易需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条件,因
此本基金可能面临因不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而导致无法上市的风险。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上市后,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终止上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将
存在无法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
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
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
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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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
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
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根据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更新
截止日为 2024 年 8 月 16 日。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经理变更事项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的截
止日为 2024 年 7 月 27 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5
月 28 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24 年 3 月 31 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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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智星稳健配置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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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LOF)由招商智星稳健配置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封闭运作期届
满后更名而来
(FOF-L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更名后,基金合同相应
修订为《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合同》
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更名后,托管协议相应修订为《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托管
协议》
金(FOF-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基金更名后,招募说明书相应修订为《招商智星稳
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FOF-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更名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应修订为《招
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FOF-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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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
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放式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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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或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
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
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
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日为对应日;如 1 年后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封闭运作期内不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相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将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交易。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
金名称调整为“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并开放申购、赎回业
务
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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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的行为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
行为
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各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相应注册登记系统
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册登记系统下的 C 类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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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份额净值的过程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
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
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
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
证券交易所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进行申报,买卖沪港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费的基金份额,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五号)
费的基金份额,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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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管理人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1 亿元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十三亿一
千万元(RMB1,310,000,000 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
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45%。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成
立时注册资本金人民币一亿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40%,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
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10%。
民币一亿元增加至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分别持
有的公司 10%、10%、10%及 3.4%的股权;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
让招商证券持有的公司 3.3%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
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4%,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同时,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
币一亿六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五号)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 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11.7%股权转让
给招商证券。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持有全部股权的
证券按原有股权比例向公司同比例增资人民币十一亿元。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金由
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因
您而变”的经营服务理念,已成长为中国境内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商业银行之一。2002 年 4
月 9 日,招商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 年 9 月 22 日,招商
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司,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
为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 年 11 月 17 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代码 600999);2016 年 10 月 7 日,招商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
公司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为使命,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成长的核
心价值观,努力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
王小青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1992 年 7 月至 1994 年 9 月在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
海安支行工作。1997 年 7 月至 1998 年 5 月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1998
年 5 月至 2004 年 4 月在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工作。2004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天一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5 年 4 月至 2007 年 8 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理兼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07 年 8
月至 2020 年 3 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党委委员、党委副书
记,投委会主任委员等职。2020 年 3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总经理、董事长等职。2021 年 9 月起兼任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
年 10 月至 2023 年 7 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助理。2021 年 11 月起兼任招商信诺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3 年 1 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2023 年 2 月起
兼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23 年 7 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副行长。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五号)
李俐女士,北京大学世界经济学硕士。1994 年 7 月加入招商银行,曾任总行统计信息
中心副主任、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经理、全面风险管理办公室副总
经理兼操作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财务会计部
总经理,兼任采购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2023 年 11 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
经理(2024 年 6 月起兼任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境外分行管理部总经理)。兼任招商永隆银
行有限公司董事、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招银国
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招联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公司董事。
缪新琼先生,武汉大学金融学硕士。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证券,曾任青岛即墨市蓝鳌
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深圳益田路免税商务大厦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深圳深南大道车公
庙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部机构业务部负责人。2022 年 12 月至今担任
招商证券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部财富管理部负责人。现任公司董事。
徐勇先生,复旦大学法学博士。1990 年 7 月至 1992 年 9 月在上海钢铁汽车运输股份有
限公司工作。1998 年 4 月至 2009 年 3 月在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工作。2009 年 3 月至 2014 年
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 年 3 月至 2015 年 7 月历任太保安联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
副组长、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5 年 7 月至 2022 年 5 月历任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22
年 6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张思宁女士,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金融学博士研究生。1989 年 8 月至 1992 年 11
月历任中国金融学院国际金融系助教、讲师。1992 年 11 月至 2012 年 6 月历任中国证监会
发行监管部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正局级副主任,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部主任。2012 年 6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上海证监局党委书记、局长。2014
年 6 月至 2017 年 4 月历任中国证监会创新部主任、打非局局长。2017 年 5 月起任证通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目前兼任百联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陈宏民先生,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博士研究生。1982 年 9 月至 1985 年 9 月担任上海新联
纺织品进出口公司职工大学教师。1991 年 3 月加入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历
任讲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研究所所长、副院长。1993 年 4 月至 1994 年 6 月于加拿
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作博士后研究。2009 年 2 月至 2015 年 3 月兼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1994 年 12 月起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管学院教授,目前兼任上海
交通大学行业研究院副院长、中国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副理事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
《系统管理学报》杂志主编、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
事。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五号)
梁上坤先生,南京大学会计学博士研究生。2013 年 7 月起在中央财经大学工作,曾任
讲师、副教授、教授。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科研处副处长,兼任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刘杰先生,厦门大学会计系会计学博士。1999 年 7 月加入招商证券参加工作,曾任招
商证券资本市场策划部总经理助理、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现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财
务部副总经理及副财务总监、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招商局金融集团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
会秘书。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孙智华先生,江西财经学院经济学学士学位。1994 年加入招商银行参加工作,曾任深
圳宝安支行燕南支行行长、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
理、深圳分行中小企业金融部负责人、深圳分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深圳分行公司金融总
部总经理、深圳分行公司金融事业部副总裁兼公司金融总部总经理、广州分行投行与金融
市场总部总裁兼投资银行二部总经理、广州分行投行与金融市场总部总裁、广州分行行长
助理、总行同业客户部总经理助理、总行同业客户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
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境外分行管理部总经理。2024 年 6 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财务会
计部总经理。兼任招商信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招银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银通智汇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招银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台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监事。
马龙先生,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2009 年 7 月至 2012 年 8 月任职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2012 年 11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投资部研
究员、基金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专业总监,现任公司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员工监
事。
詹晓波先生,四川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4 年 7 月至 2013 年 12 月任职于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软件开发岗、业务助理、业务经理、高级工程师、副总监。
总监。2016 年 10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互联网金融发展部总监、员工监事。
何剑萍女士,华南理工大学会计学学士。2006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基金核算部助理基金会计、基金会计、副总监、专业总监,现任基金核算部总监、员工
监事。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五号)
徐勇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欧志明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 年
加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
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
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兼任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杨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2 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
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 年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部)
负责人及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1998 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
务工作;2001 年 10 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 年 2 月加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董方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赛格东方实业发展公司和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2001 年 5 月起任职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任总行资产
管理部副总经理、总行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总行财富平台部副总经理。2023 年 8 月加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深圳分公司和
成都分公司总经理。
孙明霞女士,副总经理,工学硕士。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作,2016 年 6 月加
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建渗先生,博士。2016 年 3 月至 2018 年 2 月在英国 7IM 资产管理公司任量化研究分
析师,2018 年 3 月至 2020 年 4 月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任投资研究岗,2020
年 4 月至 2021 年 6 月在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量化衍生品投资部任量化研究岗,2021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与 FOF 投资部 ,现任招商智安稳健配置 1 年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4 年 6 月 15 日至今)、招商智星稳健
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4 年 6 月 15 日至今)。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包括:徐冉女士,管理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8 日至 2024 年 3 月 22
日;雷敏女士,管理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10 日至 2024 年 7 月 27 日。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五号)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徐勇、杨渺、裴晓辉、王景、朱红裕、于立
勇、马龙。
徐勇先生,简历同上。
杨渺先生,简历同上。
裴晓辉先生,总经理助理。
王景女士,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一部部门负责人。
朱红裕先生,公司首席研究官。
于立勇先生,公司首席配置官兼投资管理四部部门负责人。
马龙先生,公司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为;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五号)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
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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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
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2)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
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定公司风
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
查情况等。
(3)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
制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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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
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并针
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5)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
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
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
们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览,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
度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
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
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
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
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
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
个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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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思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
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
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
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
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
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
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
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
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
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
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
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
的人员进行处理。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五号)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
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
理报告;
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
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
制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
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
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
效性。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五号)
§4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
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
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
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
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
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1093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1032
只,QDII 基金 61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REITs 等多
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五号)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
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五号)
§5 相关服务机构
本基金场内销售机构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076995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李璟
招商基金机构业务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010)56937404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 楼
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楼
电话:(0755)83190401
联系人:张鹏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7 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
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五号)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828
联系人:赵亦清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电话:(0755)83196445
传真:(0755)83196436
联系人:宋宇彬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五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曾浩、江丽雅
联系人:曾浩、江丽雅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五号)
§6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业务规则》、《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173 号文注册准予公开募集。募集期从 2022 年 3
月 29 日起到 2022 年 6 月 2 日止,共募集 289,216,797.76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22 年 6 月 8 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五号)
§7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封闭运作期内,在本基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份额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可以申请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登
记结算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证券登记
系统中后,再上市交易。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自动转为“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LOF)”,转型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在转型前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 A 类基金份额停牌暂停上市交易,停复牌时间以基
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如无特指,本章节涉及的上市份额仅指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未来,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也可申请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等其他份额类别上
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申请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
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五号)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当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相关业务规则规
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基金,除此之
外,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及转型安排、基金费率、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均不变,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转型并终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
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参照执行,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8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网点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
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C 类基金份额仅通过
场外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通过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投资者的深圳证
券账户下,通过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投资者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为 1 年,即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至 1 年后对应日前一
个工作日止封闭运作。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但投资者可在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A 类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 1 年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
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可以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相关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可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相关公告中规定。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五号)
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
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
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行计算;
进行顺序赎回;
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
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
行;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时,原则上,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
为 10 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
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0 万元(含申购费),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五号)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通
过各销售机构网点及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赎回的,每次赎回基金份额均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或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及基金
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的具体规定为准。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
理。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转出的基金份额不
得低于 1 份。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 1 份。留存份额不足 1
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受理。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五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系统故障、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3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4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如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基
金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人的过错产
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
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分为 A、C 两类基金份额,其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场外申购费率相同,如下表: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五号)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0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场内场外赎回费率相同,如下表: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场内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N≥365 天 0%
C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天 1.5%
N≥30 天 0%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不低于赎回费总
额的25%。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投资者份额持有时间记录规则以登记结算机构最新业务规则为准,具体持有时间以登记
结算机构系统记录为准。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五号)
(1)各基金间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两部分。
(2)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出基金端,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赎回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收取。
(3)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入基金端,从申购费率(费用)低向高的基金转换时,收取转
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入基金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费
用)档次进行补差计算。从申购费率(费用)高向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4)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5)持有人对转入份额的连续持有时间自转入确认之日算起。
www.cmfchina.com 网上交易,详细费率标准或费率标准的调整请查阅官网交易平台及
基金管理人公告。
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前提下,如增加新的收费方式,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修改《基金合同》,及
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本基金按照新规定执行。
如需据此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五号)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对于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
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
资金返还投资者。C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例 1: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 6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且该
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对应申购费率为 1.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8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0.00/(1+1.0%)=59,405.94 元
申购费用=60,000.00-59,405.94=594.06 元
申购份额=59,405.94/1.0680=55,623.54 份
即:投资者(非特定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 6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80 元,则可得到 55,623.54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6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
认,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60,000/1.0680=56,179.77 份
即: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6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680 元,则可得到 56,179.77 份 C 类基金份额。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
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五号)
对于 A 类基金份额,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对于 C 类基金份额,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的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例 1: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不少于 30 日但不满 1 年,赎回
费率为 0.5%,假设赎回申请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额=10,000×1.0680=10,680.00 元
赎回费用=10,680.00×0.5%=53.40 元
赎回金额=10,680.00-53.40=10,626.6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不少于 30 日但不满 1 年,假设赎回
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626.60 元。
例 2: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不少于 30 日,赎回费率为 0%,
假设赎回申请当日的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680=10,680.00 元
赎回费用=10,680.00×0%=0 元
赎回金额=10,680.00-0=10,68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不少于 30 日,假设赎回当日的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680.00 元。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2 日内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约定进行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3 日内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
续。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3 日内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
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五号)
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所投资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8)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1)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证券交易
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
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10)、(11)、
(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五号)
(3)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赎回、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
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
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
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项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若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五号)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1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和
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五号)
停公告。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
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
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五号)
转入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
申购、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场外认购、申购的 C 类基金份额记录在招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并登记在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
之间进行系统内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系统内转托
管。
(2)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
回或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系统内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场外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
管。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结算系统或证券登记系统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
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
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五号)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
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调整
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开通其他服务功能,并提前公告。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9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通过资产配置和基金优选,在控制产品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
资产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
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包括但不限于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QDII 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香
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 REITs”),不包括基金中
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股票和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
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
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100%。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封闭运作期到期前一个月和后一个月本基金不受前述
比例限制。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以及至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混合型
基金:(1)基金合同中明确规定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2)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五号)
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末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在 60%以上的混合
型基金。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通标的股票。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待履行相应程序后,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将从经济运行周期和政策取向的变动,判断市场利率水平、通货膨胀率、货币
供应量、盈利变化等因素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分析类别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特征,动态调
整基金资产在各大类资产类别间的比例。本基金将参照定期编制的投资组合风险评估报告
及相关数量分析模型,适度调整资产配置比例,以使基金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
基础上,优化投资组合。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管理规范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业绩优良、采取稳健投资策略的
基金,以充分分享证券市场成长带来的收益。
(1)构建备选基金池
本基金采用定量方法筛选出部分业绩优良的基金构成备选基金池。该模块从选股能力、
择时能力、风险分散能力三个不同的角度分别对基金进行业绩评估。分别根据上述三项指
标的计算结果按数值大小对所分析的基金进行排序,每只基金三项指标的排序之和为基金
的综合得分。本基金将选取综合得分前 50%的基金进入基金备选池。
(2)构建核心基金池
对基金备选池中的基金,本基金进一步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基金的
投资组合、市场适应性、流动性规模等的量化分析,以及对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团队等的
考察,对备选基金的业绩增长潜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形成综合评价。评价指标按得分高低排
序,综合得分排序前 50%的基金进入核心基金池,作为下一步构建基金组合的主要投资对
象。
(3)构建基金投资组合
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基金预先设定的资产配置策略,根据对基金投资资产市场的行情发
展趋势和投资机会的判断,结合基金规模、成立时间、流动性、投资成本、资产规模选择
核心基金池中投资风格和组合资产符合市场预期的基金构建基金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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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明确投资方向的主动管理股票型基金,结合定性、定量分析,筛选绩优基金。
重点考察各基金的超额收益能力,基金经理的业绩稳定性,基金的合理运作规模和申购赎
回情况,基金的风险指标和相对收益排名等多项指标。基金经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包
含上述指标在内的各项指标进行动态调整,优选有获取超额收益的基金进行投资。
对于有明确投资方向的主动管理股票型基金和指数基金,重点考察基金投资范围的透
明度、风格明确程度、跟踪误差和超额收益获取能力、累计偏离、基金规模、相关投资方
向或指数是否有明确代表性、是否开放申购赎回、费用水平等因素,选择优胜者进行投
资。
重点考察基金的风险管理能力和业绩可持续性。在基金筛选指标上,重点考察基金的
择时能力、业绩持续稳定性、长期超额收益情况、风险控制能力等。
重点选择具备有效抵御通胀,有合理基金规模、与其他资产的相关度低的基金。
对债券型基金主要考察其长期超额收益获取能力,选择长期投资业绩领先、基金规模
合理、流动性较好、持有债券的平均久期与市场环境相适应、可以准确识别信用风险并且
投资操作风格与当前市场环境相匹配的基金进行投资。
本基金可投资公募 REITs。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基金资产配置策略、
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性及估值水平等因素,对公募 REITs 的投资价值进行深入研究,
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 REITs 进行投资。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
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 REITs,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 REITs。
(4)投资组合的动态调整
建立基金投资组合后,基金管理人将定期检查组合中各基金的业绩表现、观察组合的
特性以及各基金的基本面变化(包括基金经理的变动、基金管理公司的变化、基金投资风格
的改变和基金的规模的变化等),并结合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的调整情况,决定是否对基金组
合进行重新评估和调整,努力实现风险控制前提下基金资产的最大增值。
本基金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个股自下而上的选择。
在定性方面,主要考察公司的业务是否符合经济发展规律、产业政策方向;其次分析
公司的核心技术或创新商业模式是否具有足够的市场空间,公司的盈利模式、产品的市场
竞争力及其发展的稳定性;此外还将评估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结构是否合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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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定量方面,主要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盈利能力及其估值水平,选取具备良好业
绩成长性并且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适用上述股票投资策略外,还需关注:
(1)香港股票市场制度与大陆股票市场存在的差异对股票投资价值的影响,比如行业
分布、交易制度、市场流动性、投资者结构、市场波动性、涨跌停限制、估值与盈利回报
等方面;
(2)港股通总额度及每日额度使用情况;
(3)人民币与港币之间的汇兑比率变化情况。
本基金主要采用的债券投资策略包括:久期策略、期限结构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等。
(1)久期策略
根据国内外的宏观经济形势、经济周期、国家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等经济因素,对
未来利率走势做出准确预测,并确定本基金投资组合久期的长短。
(2)期限结构策略
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国家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货币市场的供需关系、投资者
对未来利率的预期等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做出预测,收益率曲线的
变动趋势包括:向上平行移动、向下平行移动、曲线趋缓转折、曲线陡峭转折、曲线正蝶
式移动、曲线反蝶式移动,并根据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预测来决定信用投资产品组合的期
限结构,然后选择采取相应期限结构策略:子弹策略、杠铃策略或梯式策略。
(3)个券选择策略
投资团队分析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及收益率基差波动等因素,
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并结合流动性偏好、信用分析等多种市场因素进行分析,综
合评判个券的投资价值。在个券选择的基础上,投资团队构建模拟组合,并比较不同模拟
组合之间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确定风险、收益最佳匹配的组合。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和内嵌期权价值,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
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新发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的预计
中签率、模型定价结果,积极参与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新券的申购。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从五个方面综合定价,选择低估的品种
进行投资。五个方面包括信用因素、流动性因素、利率因素、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
而当前的信用因素是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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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
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
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
额的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100%,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
产的 0-3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
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
的 80%-95%,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0%。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封闭运作期到期前一个月和后一个月本基金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2)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
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5%;
(6)本基金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7)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
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8)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
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9)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
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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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
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同一家公
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1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9)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内,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
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0)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封闭运作期后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1)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2)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所投资基金暂停
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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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3)、(4)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对于除第(2)、(3)、(4)、(6)、(7)、(17)、(22)和(23)项规
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但须提前公告。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五号)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85%+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5%。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的样本范围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债券包括国家债
券、企业债券、央行票据等所有主要债券种类,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应中国债
券市场的总体走势。选用上述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能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风险收益特
征。沪深 300 指数由专业指数提供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由沪深 A 股中规模大、
流动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 300 只股票组成。该指数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能够综合
反映沪深 A 股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以及如果未来指数发布机构
不再公布上述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
金管理人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中基金(FOF)、货币市场基金及货币型基金中基金(FOF)。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
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
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
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
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
风险)等。
利益;
不当利益。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五号)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
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来源于《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FOF-LOF)2024 年第 1 季度报告》。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其中:股票 - -
其中:债券 4,791,424.66 4.10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金合计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五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
公允价值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净值比例
(元)
(%)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五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报告期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五号)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
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五号)
§10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
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FOF-LOF)A: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阶段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① 准收益率③
② 准差④
自基金成立起至 2024.03.31 -0.82% 0.14% 0.69% 0.14% -1.51% 0.00%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FOF-LOF)C: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阶段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① 准收益率③
② 准差④
自基金成立起至 2024.03.31 -1.54% 0.14% 0.69% 0.14% -2.23% 0.00%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22 年 6 月 8 日。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五号)
§11 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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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份额、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
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五号)
(1)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的估值
价估值。
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
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特殊情况处理
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
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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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估值的公平性。
新规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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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主要责任方。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
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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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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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相应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据错误,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
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1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本基金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具体权益
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酌
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
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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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于场外份额,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
有关事项遵循《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对于场内份额,现金分红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
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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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
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开募集的基金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
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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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
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
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
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
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
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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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
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
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
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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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
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
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
结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 类基金份额的登
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其中,场外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 A 类基金
份额登记在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
圳证券账户下。C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基金账户下。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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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相关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务;
§16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式确认。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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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基金的信息披露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
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五号)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五号)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且在封闭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
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三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如因不满足上市条件而终止上市的,则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终止上市并转型为非上市基金后,在封闭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应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封闭运作期届满,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三个工作日内,
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三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五号)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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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本基金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 25 ) 本 基 金 封 闭 运 作 期 届 满 转 为 “ 招 商 智 星 稳 健 配 置 混 合 型 基 金 中 基 金
(FOF-LOF)”;
(26)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30、40、45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就基金合同可能出现终止事由发布提示
性公告;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
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投资于其他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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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
管理费、托管费等;持有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投资本基金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管理
基金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包括报告期末本基金在香港地区证券市场的权
益投资分布情况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明细等内
容。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
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
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
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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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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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侧袋机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
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
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
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
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
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
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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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
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
展情况;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
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将在每次
处置变现后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账户资产处
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对应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
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
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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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聘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
见。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9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
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
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
过上一工作日本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
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等不同
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
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
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
适应。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如:招商基金客户
服务热线(4008879555),招商基金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或者通过其他非直销销
售机构,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收益预期和
风险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再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投资者应确保在投资本基
金后,即使出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
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
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
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引起市场
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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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
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的投资品
种可能发生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其股票
价格可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从而影
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为 1 年,即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至 1 年后对应日前一
个工作日止封闭运作。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但投资者可在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A 类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
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
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
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投资于经
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100%。
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
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公募基金市场容量较大,能够满足本基金日常运作要
求,不会对市场造成冲击。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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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本基金仍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会进行标的的分
散化投资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若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
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
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赎回需求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综合
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中“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投资人
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
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4)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估值”中“暂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
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五号)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
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
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
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
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本基金将通过对市场走势的正确判断实现较高的回报率,但并不保证基金投资收益为
正。管理人可能因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判断失误,使得基金投资目标无法完成,甚至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
额的资产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80%。因此,本基金基金业绩表现受股票市场、债券市场、
海外市场等各类资产市场变化的影响,在面临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时,不能完全规避市
场下跌带来的风险,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
幅度。
的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于公开募集的基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五号)
金既可能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不同类型
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持有的基金份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情况下,本基金存
在无法变现持有的基金份额而造成流动性风险的可能性。
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
分不收取托管费,申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不包括按照基
金合同应归入基金资产的部分)、销售服务费等,基金中基金承担的相关基金费用可能比普
通的开放式基金高。
面临在一定的价格下无法卖出而要降价卖出的风险;对于流通受限基金而言,由于流通受
限基金的非流通特性,在本基金参与投资后将在一定的期限内无法流通,在面临基金大规
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不同基金管理人所发行的基金,对基金的选择很大程度上依靠过往业绩
和公开披露的信息,但基金的过往业绩不能代表其未来表现,因此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业
绩,本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公开披露的信息获取被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变动、基金经理调
整、操作风格改变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信息,因此可能产生信息透明度不足的风险。
率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法律风险、税务风险及政治风险等。
本基金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
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
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
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
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将按照政策相关规定投资于港股,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
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
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
接的影响。
港股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
于如下特殊风险: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五号)
(1)只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
日。
(2)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
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交易的风险;出现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
情况时,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
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3)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
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
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
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
入或卖出。
(4)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
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
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1)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
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2)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
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
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
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金资
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
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
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
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
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
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
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五号)
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回购交易中,
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回购
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进而放大基金组
合风险的风险;债券回购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放大了基金组合的波动性
(标准差),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
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如发生债券回购交收违约,质押券可能面临被处置的风险,
因处置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封闭运作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提前
终止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本基金上市交
易需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条件,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因不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而导致无
法上市的风险。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后,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终止上市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将存在无法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公募 REITs 采用“公募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结构,主要特点如下:一
是公募 REITs 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80%以上基金资产投
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
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穿透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二是公募
REITs 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
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 90%;三是公募 REITs 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投资公募 REITs 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公募 REITs 二级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公募 REITs 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运营管理
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引起公募 REITs 价
格波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公募
REITs 价格的风险。
(2)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
公募 REITs 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基础设施项
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于测算现金流,存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五号)
在公募 REITs 收益率不佳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
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此外,公募 REITs 可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存在基础设施
项目经营不达预期,公募 REITs 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公募 REITs 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投资者结构以
机构投资者为主,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公募 REITs 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或其同
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作为战略投资者所持有的战略配售份额较多,且需要满足一定的持有期
要求,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交易,因此公募 REITs 上市初期可交易份额并非公募 REITs 全部份
额,公募 REITs 面临因上市交易份额不充分而可能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4)公募 REITs 基金份额净值无法反映基础设施项目的真实价值的风险
公募 REITs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估值。公募 REITs 基金管理
人聘请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进行评估(至少每年一次),但相关评估结
果不代表基础设施项目资产的真实市场价值,因此公募 REITs 对基础设施项目的估值可能
无法体现其公允价值。基础设施项目评估价值基于多项假设作出,基础设施项目评估价值
与公募 REITs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也不代表公募 REITs 二级市场交易价格。
(5)停牌或终止上市风险
公募 REITs 在上市期间可能因各种原因导致停牌,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份额。公
募 REITs 在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而终止上市,导
致投资者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而受到损失。
(6)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提前终止的风险
因发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法律文件约定的提前终止事项,专项计划等
特殊目的载体提前终止,则可能导致公募 REITs 无法获得预期收益,甚至导致公募 REITs
提前终止的风险。
(7)税收风险
公募 REITs 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
目公司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公募 REITs 基
金收益。
(8)政策调整风险
公募 REITs 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政策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
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政策和业务规则,使公募 REITs 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五号)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
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
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
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
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
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
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
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
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
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
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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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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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过之日起生效,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万元情形的;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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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21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直接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本
基金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无需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但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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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
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
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
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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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基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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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基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
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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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常机构,
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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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直接参加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
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参与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代表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金(LOF)除外;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外;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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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
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
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五号)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送达时间和地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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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
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
会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
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公告;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五号)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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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1)现场开会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果。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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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
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类别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
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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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本基金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场外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具体权
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酌
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
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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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于场外份额,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
有关事项遵循《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对于场内份额,现金分红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
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相关费用,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基金的上市费及年费;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
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开募集的基金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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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
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
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
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
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
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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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 除外),应当通过直销
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
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
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
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基金通过资产配置和基金优选,在控制产品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
资产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
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包括但不限于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QDII 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香
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 REITs”),不包括基金中
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股票和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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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
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
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100%。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封闭运作期到期前一个月和后一个月本基金不受前述
比例限制。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以及至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混合型
基金:(1)基金合同中明确规定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2)
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末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在 60%以上的混合
型基金。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通标的股票。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待履行相应程序后,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的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100%,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
的 0-3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
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封闭运作期到期前一个月和后一个月本基金不受前述
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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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基金中基金除外;
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标和投资策略;
的 A+H 股合计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的 10%;
证券规模的 10%;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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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
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所投资基金暂停或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 3)、4)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对于除第 2)、3)、4)、6)、7)、17)、22)和 23)项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五号)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但须提前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1)基金的估值
a. 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b. 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
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a. 本基金投资的 ETF 基金,按所投资 ETF 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b. 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c. 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
价估值。
d. 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
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
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五号)
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a. 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
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b. 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c. 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
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他有价证券(不包括基金)的估值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的资产支持证券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五号)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
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
值。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主要责任方。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且在封闭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
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三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如因不满足上市条件而终止上市的,则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终止上市并转型为非上市基金后,在封闭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应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封闭运作期届满,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五号)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三个工作日内,
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三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五号)
意见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
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五号)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五号)
§22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成立时间: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
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
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
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
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五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
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包括但不限于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QDII 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香
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不包括基金中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和存托凭证(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和存托凭证)、
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
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
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
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100%。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封闭运作期到期前一个月和后一个月本基金不受前述
比例限制。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以及至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混合型
基金:(1)基金合同中明确规定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2)
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末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在 60%以上的混合
型基金。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通标的股票。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五号)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待履行相应程序后,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1)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
额的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100%,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
产的 0-3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
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
的 80%-95%,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0%。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封闭运作期到期前一个月和后一个月本基金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2)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
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
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5%;
(6)本基金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7)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
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8)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
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9)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
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策略;
(1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
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含存托凭证,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
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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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1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9)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内,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
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0)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封闭运作期后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1)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22)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所投资基金暂停
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3)、(4)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对于除第(2)、(3)、(4)、(6)、(7)、(17)、(22)和(23)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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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
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
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
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
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证券账户、基金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
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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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其他账户。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
限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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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
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在上述
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保存期限
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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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相应估值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
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
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
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
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
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五号)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
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四十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
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
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及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
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五号)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
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
务。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五号)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五号)
§23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方式对账单。客户可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进行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服务
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
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
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招商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
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
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手段查询交易信息。
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息定制申
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或 E-MAIL 方式发送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
的信息包括:基金净值、投研观点、公司最新公告提示等,基金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
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五号)
除了发送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预留
手机号码及 EMAIL 地址的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
如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
服务。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可享
有账户查询、信息服务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不少于 7 小时的人工咨
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场外基金持有人更可通过热
线进行信息服务定制、资料修改等操作。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的意见簿、基金公司网站、
客户服务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
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公
司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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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公告日期
零二三年第一号)
(A 类份额)基金产品 2023-06-08
资料概要更新
(C 类份额)基金产品 2023-06-08
资料概要更新
月 14 日修订)
月 14 日修订)
券投资基金并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零二三年第二号)
(A 类份额)基金产品 2023-07-19
资料概要更新
(C 类份额)基金产品 2023-07-19
资料概要更新
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五号)
公告
零二四年第一号)
(A 类份额)基金产品 2024-03-27
资料概要更新
(C 类份额)基金产品 2024-03-27
资料概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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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
站,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
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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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申请查阅
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招商智星稳健配置一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注册的文件;
(二)《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基金合同》;
(三)《招商智星稳健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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